時事, 政治: 請香港傳媒不要"偏袒"某些人! (5)
國家在健全法治, 但香港傳媒卻在"背道而馳";
為了"極少數"人的利益, 罔顧億萬中國人民的權力?!
香港的電視台, 請看清楚國家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P5: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
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 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 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
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
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
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 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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